释义 |
遗产分配时,应当均等分配第一继承权,但对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了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未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第一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对尽了被继承人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若有扶养能力及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若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