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释义 |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的内容一般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0、企业债务安全线; 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所承包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