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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释义
    (一)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的内容一般包括:
    1、承包合同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0、企业债务安全线;
    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所承包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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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