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与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造价以及其他关于工程的约定; 3、违约责任的承担; 4、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无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办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价款,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4)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经有的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二、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