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按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不一定平分。若双方共同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若婚前一方按揭且在结婚前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则为个人财产,夫妻共还贷增值部分平分,未偿还贷款为产权方个人债务。婚前按揭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不一定归夫妻双方。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分。如果婚前一方按揭贷款并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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