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作为 人民陪审员 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依法应当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