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注销很麻烦 |
释义 | 是的,注销一般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首先在规定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注销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一般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依次办理如下事项: 1、到发票窗口缴销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进行抄报税处理。 3、向税收管理员交回金税“两卡一器”。 4、由税源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定手续。 5、由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发行岗办理防伪税控企业取消认定手续。 6、由税政部门对申请注销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确认。 7、由稽查部门对申请注销纳税人进行注销清算。 8、清算完毕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9、缴销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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