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可以判决,但存在感情破裂难以确认和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的问题。缺席审理时,法官难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可能夸大事实。同时,夫妻双方无法协商子女抚养问题,对子女权益保护不利。缺席判决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种两难的境地。 法律分析 一、离婚案件缺席可以判决吗 1、离婚案件缺席可以判决,如果被告被宣告失踪的,那么此时,原告起诉离婚的,那么只有缺席审判。或者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同意,而被告却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审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坏处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结语 缺席审判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确定,因为法官无法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来做出判断。原告可能夸大事实或编造不实来证明感情不和,导致法官难以准确判定。其次,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困难。在缺席审判中,夫妻双方无法协商子女生活和抚养费等问题。这可能给原告带来负担,也不利于子女的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因此,对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需要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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