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出席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一般会缺席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能表达意思,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且已经征得法院许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