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实现优胜劣汰机制下市场竞争者的新陈代谢;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