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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犯罪,即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捏造债务、侵权关系等,都可被视为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故意)和客观要件(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是否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即涉嫌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结语
    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构成犯罪,即虚假诉讼罪。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此外,隐瞒已清偿债务事实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执行过程中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行为,也属于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行为人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以故意方式采取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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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