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哪些情形? |
释义 |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以下的情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证据的性质如下: 1、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