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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释义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
    (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2)乱作为引起的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一、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的规定是怎样的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自首的分类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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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