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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继子女是否赡养父母
释义
    子女被过继出去,并与他人形成了收养关系,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断绝父女关系看哪些父女关系性质
    断绝父女关系看下列父女关系性质:
    1、对于亲生父女关系,父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可以在情感上切断,但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解除的;
    2、对于继父女关系,至于继父女关系,理论上认为继父女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女关系;
    3、对于养父女关系,对养父女关系而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消除。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从小就被他人收养,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消除。
    三、离婚后养子女要自己解除婚姻关系吗?
    再婚离婚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并不解除。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孩子,就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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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