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应当转移财产的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