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
释义 | 可以向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一、专利申请到什么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1、处理职能: (1)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调解职能: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6)其他专利纠纷。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当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机关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冲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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