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虚假的劳务派遣 |
释义 | 虚假劳务派遣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迫使直接招聘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并且不应将劳务派遣工担任主营业务岗位。 法律分析 1、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 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断为“虚假劳务派遣”。 4,用人单位不得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用人单位用劳务派遣工担任主营业务岗位 拓展延伸 虚假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实际上却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虚假、欺骗或违规操作的行为。对于虚假劳务派遣,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应对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同时,劳动者也享有维权的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为了应对虚假劳务派遣,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合法、规范的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 结语 虚假劳务派遣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促进合法、规范的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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