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应当积极行使探望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