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劳动关系被单位强制解除,如何应对? |
释义 | 单位强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双倍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请求强制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应在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将决定受理与否,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单位强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办 1、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要强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如何请求强制执行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强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对于请求强制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向所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相关材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申诉书的内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