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上岗的安置员工规定 |
释义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可获得逐月发放的生活费,直至上岗;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获得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指导和服务,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支持。 法律分析 对安置后未上岗的退役军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拓展延伸 安置员工的离职安排及补偿规定 《安置员工的离职安排及补偿规定》是针对公司未上岗的员工制定的一项政策。根据该规定,当员工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时,公司将提供相应的离职安排和补偿措施。离职安排包括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等,旨在确保员工顺利离职。而补偿规定则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补偿,例如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提供离职补偿金等。这项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处理流程,以便高效地完成员工的离职事宜。 结语 合理安置退役军人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应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同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获得一次性退役金及经济补助。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指导和服务,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支持。类似公司的离职安排及补偿规定也旨在保障员工权益。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退役士兵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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