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2、开发商无故延迟交付原合同约定,经购房人催告后三个月以上交付;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 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