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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需要拿到劳动局备案的吗
释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要求一般的劳务合同不需要备案,但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具体备案时间为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一、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
    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事业编和聘用人员能实现同工同酬吗?
    事业编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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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