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这个公司和候选人想要求职的公司有利益冲突。那么不排除该候选人想要来公司担任“间谍”,有挖掘人才或者客户,盗取技术、资料,学习经验等等目的,这样的话,HR就要小心了。 其次这个公司和候选人求职的公司没有利益冲突,但是和候选人曾经就职过的公司有利益冲突,这个时候,就要看候选人当时工作的在职时间,以及公司成立的时间,一种可能是公司要求候选人成立该公司,一种可能候选人私自成立该公司,在曾经公司就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益。这个时候,HR可以根据候选人的职位,来判断公司是否有可能会要求候选人成立该公司。毕竟有些时候,企业为了避税或者降低风险,会让公司高管另立公司,做股权置换等等操作。 这种操作比较常见,但是一般都会选择高管级别人员来操作,不会选择普通员工,所以候选人不是高管,或者即便是高管,也很难判断候选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利的操作。一般这种情况,HR要考虑候选人会不会在入职本公司之后,也会重新开一家和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公司,来薅公司的羊毛。 最后这个公司和候选人求职的公司,以及以前的公司都没有利益冲突,这个时候HR就要看该公司是否还营业,有没有注销。如果还在继续营业,那么HR可能就要考虑候选人是否会因为自己的事情,耽误公司的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