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是如何定义破产的 |
释义 |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 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 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 最后,公司破产后如果还有债务问题没能解决完成那么公司需要选出担责人负责后续债务,如果公司未能选出合适的担责人,那么法院认定公司原有法人和股东为债务担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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