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离婚后原配偶有什么权利
释义
    夫妻离婚后,并非从此一了百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彼此之间仍能享有的权利有以下七项:
    一、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子女的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一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四、离婚一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
    五、离婚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六、离婚两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
    七、离婚两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权。法院对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离婚后原配偶还享有相关权利吗?
    应当明确的是,原配偶在离婚后是没有互相探望的权利的。但夫妻离婚后并非就一了百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配偶之间还享有着这样一些权利:首先是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再次是在一年内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损害赔偿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此外是在一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后是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接着是两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的追偿期限也是两年。最后是两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强制执行权。就离婚时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问题形成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原配偶有权起诉对方重婚吗
    可以,离婚后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根据《刑法》上规定的追诉期五年内,只要能判定对方在婚内存在着重婚行为,那么离婚后还是可以告对方重婚罪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离婚后的配偶有继承权吗
    离异的配偶没有继承权。离异的配偶指的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离婚手续或通过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关系,不可通过法定继承来获得继承权。但可考虑是通过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况享有继承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有什么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的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干部,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不具有军籍的职工。(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的人,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恋爱、婚约或同居关系的不包括在内。(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4)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0: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