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声誉证明是指证人对证被人的道德品质、社会形象或职业能力的评价和证明。在诉讼中,声誉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但律师必须注意其局限性和使用方法。声誉证明不是绝对可信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此外,声誉证明不适用于某些案件,例如纯粹的合同纠纷。因此,律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使用声誉证明,并注意证人的信誉度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经质证或者认定后,能够对案件有意义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行使辩护、代理职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相。”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证言法》第七条:“证人所说的话必须真实,不能捏造,不能歪曲,不能推测,不能陈述不能知道的事实。证人的证言应当是自己知道的事实,不得引用他人的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