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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租赁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
释义
    公房承租纠纷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直管公房租赁纠纷可分为民事和行政两类。对于房屋保护、维修、租金交纳等权益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承租人变更等行政权益纠纷,应作为行政诉讼处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若同时存在家庭成员间纠纷和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的争议,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又拒绝作出正面的回应,当事人只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了。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就有几个问题:起诉谁呢诉由是什么是民事诉讼呢还是行政诉讼这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起不同的诉讼。根据《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年11月27日京高法发[2003]350号)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提起的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处理。本意见仅针对公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对于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例如家庭成员对于所达成的家庭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产生的争议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加以解决。那么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某些家庭成员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承租人资格问题上发生争议的,这两个争议或诉应当如何处理呢分别单独提起一并提起还是只需提起一个在提出一个诉的时候,是提那一个诉呢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结语
    公房承租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对于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对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纠纷,也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对于承租人死亡后的纠纷,由共同居住人提起的诉讼则作为行政诉讼处理。在同时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的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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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0: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