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严格按标准调整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芜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5元月,2017年芜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0元月。具体待遇项目及调整标准见附件2。 二、此次调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各级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要求,加快工作进展,完善基础台账,确保2018年1月当月调整到位。 三、各县人社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医保中心汇总,经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