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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吗
释义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抵押物为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用于抵押的物,又称为抵押原物。抵押物应于抵押权登记中注明,而且抵押物的状况也是抵押合同中应具有的内容。抵押物既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当然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在交易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由于抵押权为变价权,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须将抵押物变价,因此,抵押物的从物也就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抵押权人得将抵押权设立时已存在的从物一并变价以优先受偿。但是,这一规则并非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其一,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抵押物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其二,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他人已就从物取得权利的,其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不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他人的权利消灭。
    最为典型的主物、从物就是电视机和摇控板,这两者是需要结合使用的。根据物的性质,从物是不能脱离于主物而存在的,所以从物是需要跟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的,如果主物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话,那么从物也是会有抵押权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的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物权效力的,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需要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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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