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规定 -行政许可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四款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如果行政机关骤然撤销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对被许可人产生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应当以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害为限。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其前提是其信赖合理、值得保护。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应由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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