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交物业费的物业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催缴或提起诉讼,在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拖欠物业费一般不需要交滞纳金,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具体需要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判定。但在现有的部分司法判例中,法院支持物管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不予支持的可以请求赔偿违约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欠物业费被起诉,可以跟物业公司协商后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对方一般会撤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