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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罪与打架中的财物损失
释义
    打架过程中故意抢走手机,如果价值超过一千元,可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有特定情形的抢夺行为也可被视为抢劫罪,如多次抢夺、抢夺特定人群财物等。抢劫罪的特征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架过程中故意抢走别人手机的,如果手机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可以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打架过程中故意抢走别人手机的行为,如果手机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可以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标准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确定。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我们应当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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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3: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