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为落实好省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住房资金管理发布以下几种规定。 1、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首付比例降低至20% 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3、提高购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不含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首付款额度此次做了调整,由原来不低于房款总额30%低于不低于房款总额20%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