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自然增值的部分依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不进行分割;2、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共同还贷款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进行分割;3、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加名,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呀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