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请销假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三十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二十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四十五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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