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是会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请求分割。 但是在实践中,具体的分割比例会考虑双方的出资,对于房屋的贡献度等综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北京专业婚家律师提醒您:由男方出资购房的,出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以及与父母是否有特殊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照按照;没有约定的婚前支付的款项通常认定为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