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与抗辩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及适用条件、分类类型。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行使,狭义抗辩则否认请求权。法院可主动适用狭义抗辩,但抗辩权需由当事人主张。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证明对方无能力履行、履行期满、未提供担保。抗辩权分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应先履行债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可中止履行。 法律分析 一、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以下几点: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三、抗辩权分类的类型有哪些 抗辩权分类的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结语 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抗辩权的功能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而狭义的抗辩则是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一方未提供相应担保。抗辩权的分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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