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发放程序 提出申请调查踏勘审查报批发证收费归档保存使用期限审核 1.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申请须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公章. 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认 真审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市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未设立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 水域滩涂使用申请应在二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不予受理或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4.发证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 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6.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应在水域滩涂使用期满前六十天内通知使用者办理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法律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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