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一、医疗过错的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会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二、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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