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
释义 |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是根据过错程度导致的后果发生的影响力来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一、特殊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1、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2、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鉴定书的规定是什么? 1、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 2、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是有一定的依据的,主要看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还是其他过错引起的,以及医疗过错所占的比例划分责任承担损失,医疗事故鉴定事故书在法院只是证据的作用,因此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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