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权可以申请保全么 |
释义 | 股权质权保全权,又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损坏之虞,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其债权安全极为重要。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股权质权也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一、质权保全的条件 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价值有现实的,明显减少的可能,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测。 2、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危害所担保债权的实现。 3、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保全权。 4、在行使质权保全权时,质权人应告知证券登记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按股票转让的方法进行出售;对记名股票,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以出资份额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人应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行使或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质权人有权变卖或出卖出质股份。 5、处分质物所得价金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二、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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