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驻地集体户落户,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 2.在部队驻地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孩子独立落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