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 继承法 》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 见 证人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亲属是可以作为见证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