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治安管理法哪些情节不予行政拘留 |
释义 | 治安管理法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初次违法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包括刑讯逼供、超时限制人身自由、不执行罚款决定等不当行为。对于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一、根据治安管理法哪些情节不予行政拘留 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情形,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结语 治安管理法规定了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节,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情形。《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情况。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执法监督,禁止刑讯逼供、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也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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