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出台,解决了不少打不起劳动官司职工的无奈,使不少因缴不起仲裁费放弃合法权益主张的劳动者跨进了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大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不代表聘请代理人不收费,请律师,律师还是要收费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申请人自己出庭不请代理人的现象,当然,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的一方。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请代理人的案件,往往合法权益的保护得不到充分的保证,而得不到充分保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而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又源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及不熟悉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程序,如昨天参与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自2008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然而该申请人却没有主张,反而主张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而通过庭审调查,是其主动提出“辞职”后即离开用人单位的,又如,该案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在主张时却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意外保险”,这也显然是不清楚国家规定五项社会保险的构成。 另外,在庭审调查阶段,如何举证,如何质证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否则就不能就其主张的内容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甚至适得其反,更不用说在辩论阶段能抓住关键点进行辩论发表针对性的观点了。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二)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四)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