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上海市医疗保险是指在上海市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等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同一医院或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期间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标准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截至2023年,上海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也就是说,参保人住院期间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不超过800元时,全部由自己承担。如果费用超过8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报销,自付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是不纳入起付标准计算的。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就不会影响参保人的住院自付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需要,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并及时公布;改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应当提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