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 3、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填写当场 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7、收缴罚款。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体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0元以下当场收取,20元以上缴指定银行(事后难以收取的除外,如流动性较大的处罚对象)。 8、备案。当天内由执法人员报所在单位备案,月终由所在单位报法制股汇总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