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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并购贷款用途 -银行贷款
释义
    法律分析: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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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