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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吗
释义
    要,如果是实际控制人资源的,是可以由实际控制人履行。这可以视为是实际控制人对股东的赠与行为。但是不能因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代为履行,就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而言,股东还是有出资义务的。
    股东出资的一般情形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将股东出资方式划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类。非货币出资需满足财产性、可转让性、法律不禁止等条件。
    (一)具体形态
    采取货币方式履行出资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现实操作直观明了;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的公司法仅作了抽象规定。
    非货币出资主要体现在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同时,对于禁止作为出资的形态,相应规范也进行了简单列举即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非货币形态出资的作价认定主要仰赖评估解决。
    (二)交付完成的界定
    作为货币出资,按时足额汇入指定账户就视为交付完毕。
    一、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有什么
    1、货币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须符合哪些规定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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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