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回购协议中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证券。在发达国家只要是资金供应者接受,那么任何资产都是可以搞回购交易。而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交易一般是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等。由于回购协议的交易双方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从而交易通常是在相互高度信任的机构间进行的,并且期限一般都偏短。为防止其他方面的风险,协议中可写明提供资金的数量同提供的证券市场价值之间保留一个差额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