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 土地使用权 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 土地使用期 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 2、工业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项税:土地税、契税、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出让金 由当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当地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协商议定。 3、土地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暂行条例》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 转让房地产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税。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